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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公安部今天发布修订后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经许可,可以驾驶其自带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或者租赁的中国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该规定适用于临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具体包括: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应当与入境批准文件上签注的期限一致,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均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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